科研政策

国家级: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

时间:2021-11-15 16:17:44  作者:科研与合作处  点击:

国科发重〔2018〕315号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加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组织实施,突破核心领域关键技术,保障专项总体目标圆满完成,为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按照明确责任、规范流程、讲求绩效、综合激励的原则,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一)明确课题申报和批复程序要求。

  1. 增加定向支持项目(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比例。对于目标清晰、研究团队较为明确的任务,原则上以定向支持为主,主要通过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从具备资质和能力的一家或几家单位中择优遴选优势单位承担,并切实保障公平公正。

  2. 每年1月31日之前发布下一年度指南。牵头组织单位按照审定的实施方案和阶段实施计划编制年度指南,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发布,课题应列明绩效目标。定向支持课题应明确注明,申报准备时间为2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课题申报准备时间为45个工作日。每年4月10日前完成课题申报工作。

  3. 每年7月31日前完成论证、评审上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承担)应及时完成课题(含预算)论证、评审,并形成下一年度计划建议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完成审核并报三部门。

  4. 每年9月30日前完成综合平衡。三部门组织开展综合平衡(内容包括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预算),依据专业机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结果形成综合平衡意见,并正式反馈牵头组织单位。财政部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核定下一年度预算,按《预算法》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相关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年初部门预算中。

  5. 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立项批复。牵头组织单位按照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向专业机构下达下一年度新立项课题批复(含预算)。

  6. 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立项批复下达后,专业机构开展《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审查,并及时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

  (二)减少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

  7. 统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科技部牵头负责专项监督检查统筹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分别于每年1月底前,向科技部提交围绕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每年2月底前,研究制定并公布各专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8. 减少检查频次。重点核心任务攻关课题坚持定期检查;一般性课题实施周期内原则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抽查;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课题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课题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9. 整合精简上报材料。科技部牵头完成管理流程、申报材料与表格的整合精简工作,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实现管理表格共享,专项各级管理主体不得要求重复填报相关信息(动态更新的信息除外)。

  (三)精简课题验收程序。

  10. 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合并技术、财务、档案验收程序,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施以目标导向为核心的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11人,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2人)、档案检查专家(1人)、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联合验收,实现同步下达验收结论。

  11. 不再单独组织财务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前,由课题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结题财务审计,并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

  12. 不再单独组织档案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前,由档案检查专家对课题全周期文件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

  13. 突出课题实施效果评估。按照分类评价的要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课题主要评价研究的原创性、学术贡献和解决关键领域核心竞争力重大科学问题的效能;技术和产品开发类课题主要评价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应用示范类课题主要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和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14. 开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按职能和管理权限向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和课题承担单位等相关主体开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专项公开数据与其他科技计划和科研机构的共享运用,推动高效管理。

  15. 明确数据填报责任。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负责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非涉密信息网上填报工作。

  16. 提供综合服务。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新立项课题申报、评审、监督、评估、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为综合平衡、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提供支撑服务。

  二、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赋予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更大自主权

  (五)赋予重大专项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

  17. 课题负责人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课题负责人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课题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应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见。同时,各牵头组织单位要落实好服务、保障和监管责任。

  18. 开展专项年度计划申报“绿色通道”试点。选择综合实施绩效优秀、有代表性的专项开展年度计划申报“绿色通道”试点:在既定目标和概算范围内专项对立项计划和预算安排拥有自主权;三部门在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仅开展形式审核,并形成综合平衡意见。

  (六)进一步优化概预算管理方式。

  19. 进一步落实重大专项概预算管理改革。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在不突破阶段概算的前提下,牵头组织单位可及时申请分年度概算在年度间的调整。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简化重大专项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结合评审结果,专项在分年度概算控制数内,自主决定新立项课题预算安排。

  20. 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课题资金预拨制度。年度部门预算在正式批复前,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结合科研任务进展,可在当年一季度预先申请和拨付延续课题和新立项课题资金,确保不影响科研人员一季度使用课题资金。

  21. 赋予科研单位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课题承担单位,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七)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重大专项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22. 开展简化预算编制试点。根据25号文精神确定的改革试点单位,在编制承担重大专项课题预算时,可简化预算编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

  23. 进一步落实重大专项课题结余经费使用的相关要求。对于课题结余资金(不含审计、年度监督评估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资金),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三、弘扬科学精神,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八)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措施。

  24. 开展加大间接经费预算比例试点。根据25号文精神确定的改革试点单位,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软件研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课题,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课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突破上述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25. 探索开展绩效总量核定试点。选择承担专项重点任务,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单位,试点探索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九)加大特殊人才薪酬激励力度。

  26. 探索提高核心攻关任务负责人薪酬。专项可探索对全职承担专项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高端引进人才的薪酬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年薪所需经费在课题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27. 绩效支出向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在保障专项任务完成和间接费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从课题间接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绩效支出,优先支持青年科研骨干。

  (十)弘扬科学精神,转变科研作风。

  28. 打造崇尚使命、献身科技的优良作风。弘扬为国奉献、求真务实、刻苦钻研、淡泊名利的精神,倡导甘为人梯、理性质疑、诚实守信的科研作风。

  29. 开展科研作风整治。有针对性地治理浮夸浮躁、弄虚作假、拜金主义、“圈子文化”、“学阀现象”等违背科学精神的科研作风问题;严格控制科研人员超额申报或承担课题,防止“囤项目”、“挂名争项目”等问题。

30. 探索实施非物质激励方式。在各专项推荐的基础上,按比例遴选科研作风优良,在关键技术突破、成果推广应用、科研管理创新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承担单位和科研(管理)人员,可定期进行荣誉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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