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政策

省级: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1-21 13:06:13  作者:科研与合作处  点击:

浙科发计[2017]9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全面推行“双随机”监管工作的要求,我厅对《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6月28日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和《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对科技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科技经费使用绩效的改革措施;规范使用科技经费,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协调实施遇到的困难,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三条 监督检查范围包括: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国家和省市县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范围包括:支持强度超过100万元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项目和网上技术市场成交补助项目。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延伸至项目实施的相关合作单位。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法人责任落实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是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是否加强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会计核算是否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浙科发计〔2009〕159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承诺的自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经费使用是否按照规定,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按照项目合同(任务、计划)书约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四)项目实施取得绩效。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五)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是否按照要求明示项目的实施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等情况。是否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放权管理的相关事项,履行好项目执行统计、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把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项目监督检查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加强媒体宣传和教育引导,确保科技经费合理合规使用。禁止编制虚假预算骗取项目经费;禁止虚报、冒领套取项目经费谋取私利;禁止截留、挪用、违规转拨项目经费,脱离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监管;禁止将项目经费用于与研发无关的支出;禁止在项目经费中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杜绝以同一项目向不同部门重复申请项目立项;杜绝高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合作名义套取科技经费;杜绝中介机构与企业串通包装甚至虚假骗取项目并从项目补助经费中提成;杜绝串通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为利益相关方获得项目立项等提供便利。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帮助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的财务审计工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中介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帮助监督中介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经费管理使用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抓落实、年末有总结。采取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自行安排和国家、省级计划落户地方(单位)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检查,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科技管理部门。

配合做好省科技管理部门对本区域、本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可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自查自纠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认真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自行进行整改。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双随机”的方式,组成监督检查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的项目一般应从项目库或重点检查项目范围中随机抽取,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参与抽查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抽查的行政管理人员应随机分配,确保检查的公正、公平、透明。

实地抽查可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抽查项目实施进展、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根据监督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报科技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必要时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和信用制度。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与项目申报挂钩制度。检查结果作为被检查单位下一轮项目限额申报数量增减的重要依据。如发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管理松懈、违规使用科技经费现象严重、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市县和归口管理单位,核减下一轮项目申报数量,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

第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各市县科技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省科技厅计划财务处提交年度科技项目监督检查汇总报告。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日常检查工作,跟踪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科技经费的规范使用,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3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科发监〔2012〕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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