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政策

省级: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1-21 13:50:59  作者:科研与合作处  点击:


浙科金发〔20203

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及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充分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在强化基础研究、加强人才培养、提升源头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2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附件1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在强化基础研究、加强人才培养、推动学科建设、提升源头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围绕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科技创新高地,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性、基础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深入实施“尖峰计划”,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为加快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

第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浙江省财政拨款,同时吸纳地方政府、相关行业和企业等多元投入,引导带动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坚持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原则,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鼓励自由探索,注重绩效管理。


第二章资助机制

第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重大项目、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探索项目、学术交流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项目类型。根据需要可适时作出调整。

(一)重大项目主要支持研究基础好、创新实力强的领军科技人才及科研团队,面向科学前沿,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及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前瞻性、综合性研究,推动实现前瞻性、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提升我省基础研究的源头创新能力。

(二)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主要支持40周岁以下、在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科研人员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育杰出青年科研人才,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三)重点项目主要支持有较好研究基础、较强创新实力的科技人才及团队围绕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和优势学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推动若干科学前沿或符合我省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

(四)探索项目主要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瞄准科技前沿,在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对35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予以倾斜支持。

(五)学术交流项目主要支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需求开展的战略研究和学术合作交流研究,包括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围绕重点学科领域开展的学术研讨和国际合作活动等,旨在强化战略研究、启迪学术思想、共享科技信息、创造合作机遇、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具体要求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六)联合基金项目主要围绕区域、行业、企业的紧迫需求,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协同创新,推动相关领域、行业、区域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具体要求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七)特殊紧急情况下,可设立应急攻关项目,坚持急用先行原则,强化动态管理;启动应急攻关项目或调整相关程序,应当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应急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重大项目、杰青项目、重点项目、探索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4年;应急攻关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年度申请通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实施“揭榜挂帅制”“赛马制”“项目池制”,解决“急难险重”科学问题。对长期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重点团队和高层次基础研究平台等进行稳定支持,支持优秀青年科学家长期稳定开展基础研究。优化评审评价机制,深化完善公开竞争分配方式。深化完善支持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的激励机制,倾斜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引导企业共同设立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建立有利于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依法对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绩效管理和监督评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绩效管理、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浙江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和其他相关机构,可申请作为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科研伦理规范等与基金资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申请人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三)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四)提供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资助项目的时间;

(五)跟踪资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资助资金的使用;

(六)配合省基金办对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七)保护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支持研究成果开放获取,促进成果共享和转化;

(八)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和科研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九)省基金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省基金委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行政机关、企业等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和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采取自主申请和择优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依托单位应做好项目申请的服务指导,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申请通知相关规定限额推荐。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原则上为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正式人员或长期工作人员。支持在站博士后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申请通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应结合支持领域的指南要求,提出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申请者和项目组应有扎实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十四条杰青项目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第十六条探索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当年申请通知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不得用已获资助或同年已提交有关科研管理机构的项目申请书的主体内容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与在研或已结题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具体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基金办负责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及时公布形式审查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反馈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申请通知和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被暂停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格的。

第十九条省基金办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向,对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需求重要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资助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第二十一条省基金办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评审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一)通讯评审。由省基金办从省科技专家库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中抽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信誉的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每个项目至少3名专家参与评审。

通讯评审分数由定性和定量两部分组成:定性方面设置推荐、可选、落选三个等级;定量方面设置优、良、差三个等级,分别赋分评价。通讯评审结果排序首先按定性意见进行排序,在定性意见相同的情况下,按定量赋分合计数排序。

省基金办根据通讯评审结果分类排序,对重大和杰青项目按不超过与年度计划资助项目数1:1.5左右的比例、重点和探索项目按不超过1:1.2左右的比例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数。

(二)会议评审。省基金办采用会议评审方式,择优按与年度计划资助项目数1:1的比例确定建议立项清单。其中重大项目、杰青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由专家现场投票确定。参加答辩评审的专家从省科技专家库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中抽(选)取,选取的专家一般在项目评审前予以公布,答辩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5人;重点、探索项目由省基金办根据评审工作规程确定的遴选原则通过办务会研究提出立项建议;联合基金项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会根据年度资助方向和合作协议要求提出立项建议。对进入会议评审但未建议立项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根据通讯评审得分高低,按学科领域各选择不超过8个项目排序后作为备选项目。

第二十二条省基金办根据会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立项项目和备选项目建议提请省基金委决策。

第二十三条省基金办根据省基金委决策意见,将评审结果报请省科技厅审定。经审定通过的拟资助项目,由省基金办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拟资助项目被撤销的,可选择相应数量的备选项目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立项。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省基金办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

(二)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三)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四)对已处理办结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

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省基金办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受理后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省基金办对评审工作中发现的明显存在程序性错误并影响评审结果的专家评审意见,可按规定报批后直接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重新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省基金委根据公示和异议申请处理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六条省基金办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省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填写项目研究计划书,报省基金办核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研究计划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八条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研究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高质量完成相关研究任务。

第二十九条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经依托单位同意后,报省基金办备案。

第三十条强化项目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事先报省基金办核准。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省基金办也可直接作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和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所在依托单位或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省基金资助项目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省基金办可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建立项目滚动支持和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全程跟踪,对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和绩效显著的项目可择优予以滚动支持,对实施较差的项目要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非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省基金办负责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做出判断。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探索实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等不同形式。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省基金办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使用经费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资助资金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政资助额度最低不少于5万元,一般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含)以上项目一般采用分期拨款方式,20万元以下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第三十四条项目结题验收以项目研究计划书为主要依据,由省基金办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和方式按照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等,应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须注明获得标注内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三十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转移和转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基金委建立对参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各方主体全覆盖、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流程监督体系,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恪守伦理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八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及参与者、资助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评审专家等科学技术人员和依托单位应就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活动及其管理中的履行职责与科研诚信、科研伦理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接受监督评估的依托单位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十九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省基金办工作人员、依托单位、项目申请人、评审专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依托单位要对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条完善适应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经费使用“包干制”的落实落地。依托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省财政关于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建立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省基金办对项目申请人及参与者、资助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评审专家等科学技术人员和依托单位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指南、拟立项项目、结题验收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建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实行代表作和标志性成果评价制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评价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审立项、评定职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基金委授权省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浙科金发〔2014〕1号)、《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浙科金办发〔2014〕17号)、《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人才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浙科金发〔20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基金是指由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法人组织等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包括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和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省基金委应与联合资助方签订联合基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商定支持方向、经费投入、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

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由省基金委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法人组织等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由省基金委与企业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

联合资助方应重视基础研究工作,具备对联合基金的出资能力,一般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条联合基金旨在发挥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和辐射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协同创新,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原始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联合基金围绕浙江省区域、行业、企业的紧迫需求,聚焦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科技创新高地,围绕深入实施“尖峰计划”,吸引和集聚省内外优势科研力量,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的基础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研究。

第五条联合基金是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面向全省,公平竞争。


第二章职责设置

第六条省科技厅指导协调省基金委做好联合基金的运行和管理,对合作协议签署、项目资金安排、项目评审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审定。省基金委负责联合基金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绩效管理、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由下设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设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商议研究联合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资助计划、资助项目和经费建议安排等重要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省基金委和联合资助方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基金办,成员由省基金办和联合资助方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合作协议拟定、资助计划编制和协调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一般按照1:3的比例出资,在不高于1:3比例的情况下可由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协商。对出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为企业实缴款项)以上的联合资助方可给予基金冠名权,原则上冠名方式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区域或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其中“***”为联合资助方名称。

第十条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鼓励与省外优势单位合作开展研究,优先支持长三角协作研究。

第十一条联合基金经费由省基金委统一管理,联合资助方应按照合作协议及时将资金拨至省基金办账户。

第十二条联合基金项目资助额2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采用分期拨款方式,20万元以下的一般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联合基金当年度各类别项目经费分配可根据申请情况适当调剂。

第十三条联合基金主要用于联合基金项目资助费用,相关的组织实施经费由省基金委和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省基金办每年向联席会议报告联合基金的经费拨付使用情况,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联合基金的资金管理参照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联合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及探索项目等类型。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可协商确定其他项目类型。

第十七条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规定的重点资助范围,围绕地方、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建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合作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建议,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由省基金办按程序报批发布。

第十八条联合基金项目的申请要求执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省基金办根据合作协议及年度申请指南有关要求,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并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严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流程。其中在会议评审时,由省基金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会,根据通讯评审结果、年度资助方向和合作协议要求,提出年度联合基金拟资助项目和经费建议。

第二十条联合基金项目拟资助项目审批、公示、异议处理、立项文件下达、项目研究计划书签订等执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基金办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规定做好联合基金项目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积极组织联合资助方参与,确保项目实施工作符合合作协议要求。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联合基金项目绩效评价机制,根据合作协议和联合资助方需求优化结题验收评价标准和指标,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

第二十三条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获得“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资助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the Joint Funds of the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二十四条联合基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可以经事先书面合同约定或事后书面协议变更确定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一般情况下可以约定由项目实施方与联合资助方共有。未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转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联合资助方可优先转化应用项目研究成果,合作协议或项目申请指南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联合双方应积极促进资助项目数据共享和研究成果在浙江省的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联合基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切实提升联合基金的资助绩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基金委授权省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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