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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浙海职院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4-12-19 09:57:29  作者:  点击:

舟山市浙海职院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舟山市浙海职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公益项目的运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舟山市浙海职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基金会的办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通过基金会设立的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设立的项目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所设立的其它项目(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校园文化的建设以及办学条件的改善和提高)。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秘书处是负责所有公益项目日常运转与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 公益项目设立

第五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分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一级项目为基金会自身创设并面向学院师生的项目,或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且非面向特定人群的项目,一般为非限定性项目。二级项目为学院及其二级学院募集并通过基金会设立,面向学院或二级学院师生的项目,或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并面向特定人群的项目,一般为限定性项目。

第六条 一级项目的设立,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设立方案,并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二级项目的设立,均由学院或二级学院提出设立方案,经基金会审核通过后,由基金会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并由基金会秘书处保留捐赠协议原件。协议签订后,基金会向捐赠者开具捐赠发票,由捐赠者见票后在协议规定时限内将捐赠资金汇入基金会账户。

第三章 公益项目实施、监督、评估

第七条 一级项目一经确立,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制定相关公益项目的管理办法并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发布实施项目的具体通知。

学院或二级学院根据通知开展工作。涉及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科研、社会实践等评比立项类项目,应由二级学院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推荐名单,由基金会审定后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并按照相关公益项目的管理办法给予资助或奖励。

二级项目一经确立,由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制定相关公益项目的管理办法并经其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在基金会秘书处备案,具体工作的开展由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涉及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科研、社会实践等评比立项类项目,应由相关二级学院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经其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的最终名单,由基金会审定后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并按照相关公益项目的管理办法给予资助或奖励。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协同相关二级学院开展公益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项目结束后,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协同相关二级学院开展总结评估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接受基金会监事、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并主动接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舟山市浙海职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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